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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黄某某盗伐林木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二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体检显示被告人高某某心肌缺血较为严重,羁押期间易发生生命危险,未进行羁押,于2019年11月25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由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莫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系主犯。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屯,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体检显示,血压低压118,高压172,羁押期间易发生危险,未羁押,于2019年10月18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由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莫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3年因吸毒被执行行政拘留,系从犯。

本案由莫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左右至8月6日间雇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砍伐柞树并搬运砍伐的柞树段,并用其红色754型四轮车带车斗将砍伐的柞树段运回嫩江县红星村地梁,指使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已判决)于8月6日在其指定的天然林地内砍伐柞树。经莫旗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清点测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盗伐柞树共计:161棵(株),总立木蓄积为:21.6788立方米,其中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盗伐柞树33棵,立木蓄积为:3.4766立方米。

最后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盗伐林木161棵(株),总立木蓄积为:21.6788立方米。经莫旗公安局侦查,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对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或许可,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广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住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屯

 2.案卷材料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1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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