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11976********,汉族,大专文化,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0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单元**号(户籍地址山西省吉县**镇**村**号)。 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附近茶社,被告人高某某(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自称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的男子商定,在明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给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票面金额的13%收取费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龚某某(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先后于2018年9月18日和2018年12月5日,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份(发票代码:140018****,发票号:0156****至0156****、发票号:0596****至0596****),票面金额总计3370186.88元,税额总计539230元,税价合计总计3909416.88元,并由被告人高某某交给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龚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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