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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串通投标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逊克县,公民身份号码23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社区****,住该地。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在逊克县**开发办菌包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时任逊克县**局局长倪某某(另案处理)及逊克县**开发办副主任郭某某(已死亡)商议后,高某某借用孙吴县**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逊克县宝山乡**黑木耳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逊克县**黑木耳专业合作社的资质,通过制作虚假投标文件、私自设定投标报价、自行安排代理人等行为参与围标,后由倪某某、郭某某授意招标代理公司让**合作社中标,中标标的额为3,697,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被北安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缴款凭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招标文件复印件、中标通知书、黑龙江省逊克县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文件、投标文件、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复印件、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倪某某、孙某某、那某某、赵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牟某某、钮某某、姜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秦立忠 

检察官助理   朱建利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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