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林市西南新区**小区,个体。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从2018年开始至今陆续以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注册“榆林**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龙**昱工贸有限公司”、“榆林立**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欢**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榆林**昕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五家空壳公司,并在中国建设银行、长安银行开设公司的公户,后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注册公司的相关证照和公户转售给刘某某进行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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