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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另案处理)向康某某、杨某某、张某乙、付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每套材料(内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帐户、手机卡、银行结算卡、U盾、开户许可证等)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共计48套。张某甲将48套材料以每套人民币2000至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某某。后高某某将48套材料转卖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2另案处理康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买卖工商营业执照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戴  靓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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