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9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4********,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深圳市龙华区**********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崔建军,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静君,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找工作时认识一男子(身份不详,在逃),该男子提出为其介绍工作,具体是用其身份证开户。被告人高某某遂按照要求,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了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美发店等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并向银行申办了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高某某将上述四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全套资料及相应对公账户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3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持其申办的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在本市罗湖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申领的对公账户(账号:442501000006********),被违法犯罪份子用于接收、转移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涉及金额为人民币856456.4元。

2020年5月9日,民警于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栋楼下抓获被告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对公账号涉案资金统计表、银行卡明细及流水、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账户信息、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迎春

                                               检察官助理 恽文佼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