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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铁力市铁力镇东岗村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黑M****2、黑M957U重型挂号货车,由黑龙江泰来去往海南途径长岭过程中,沿G231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太平川—保康路段(G231线679KM+350M处)超车时,驶入对向车道后又驶回原车道,挂车失控侧滑,与自南向北王宇驾驶的辽M****0、辽M****挂号货车的车头相撞,致王宇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车主报案后,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酒精检测单、称重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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