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6 日14 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5)牵引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黑P****挂),在G202 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15 公里路段,对面被害人李某甲驾驶奇瑞牌灰色小型轿车(黑N****7)载乘车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男,殁年25岁)占用高某某车道行驶,高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对方车道后,小型轿车驶回原车道,两台车辆在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车道内正面相撞,造成两台车辆损坏,致使李某甲、杜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杜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91mg/ml、肩胛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股骨骨折、尺骨骨折、双侧挠骨骨折、下领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1 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 书证 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甲、杜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19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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