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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道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6 日14 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5)牵引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黑P****挂),在G202 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15 公里路段,对面被害人李某甲驾驶奇瑞牌灰色小型轿车(黑N****7)载乘车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男,殁年25岁)占用高某某车道行驶,高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对方车道后,小型轿车驶回原车道,两台车辆在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车道内正面相撞,造成两台车辆损坏,致使李某甲、杜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杜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91mg/ml、肩胛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股骨骨折、尺骨骨折、双侧挠骨骨折、下领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1 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 书证 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甲、杜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19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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