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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粤B5****号牌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登贤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庄村公交站对开路段,与在机动车道上同方向由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粤E8****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的散落件飞向正在公交站停靠的由梁某某驾驶的粤E0****号牌公交车尾部,摩托车倒地滑行至南庄村口路段,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和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未停车,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6月28日14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廖某某的亲属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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