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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老食品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侦查机关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6月28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贵D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悬挂号牌)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镇高干线(高墙—干串)49公里300米(普觉中学路段)处时,其车辆车头右侧部位撞到行人梁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梁某某头部受伤并当场死亡,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系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陆安全

                              检察官助理 张金华

                              2020年7月13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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