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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现住址陕西省泾河新城******组。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DA****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车(陕D***挂)沿211国道泾阳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当车辆行至泾阳县云阳镇南石尧村口附近处时,将路上的行人孙某某撞伤,车辆受损。肇事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逃逸途中以路人身份拨打“120”请求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孙某某经120救至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二运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照片壹册和补充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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