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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小轿车沿侯马市呈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呈王公园”东侧道路时,碰撞由北向南步行至道路中心的被害人刘某某(怀抱刘某),造成二人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侯马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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