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现住吴起县**山旁出租房,司机,2019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AR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华池县**镇街道由东向西倒车将行人张某某刮倒,致行人张某某受伤,被送往华池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某无责任。2019年8月6日,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对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高某某赔偿被害人丧葬等费用38万元,现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证人井永丽、李宏亮、张小丽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尸体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高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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