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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粤ED****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由吴川市**街道往**街道方向行驶,0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G228线6442KM 700M(吴川市**路段)非机动车道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无名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未知名男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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