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与官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威远县新店镇往镇西镇方向行驶,至镇西镇川主村9组公路段时摔倒。接报案人晏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高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到威远县中医院对高某某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2883****;

2.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