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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8月30日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5时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牌中型普通货车,沿冠县新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岳杨路口左拐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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