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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3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左转弯时,遇史某某骑共享单车行驶至该处,因高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黄灯闪烁时转弯超速行驶,且对道路通行情况注意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史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mg/100ml。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7日,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25万元的调解协议,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领条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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