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25分许,在新野县汉城路东段李铁营村“大圣木业”门前道路处,被告人高**无证驾驶“重庆”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步行人杜*发生碰撞,造成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驾车逃逸。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杜*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高**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三轮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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