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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无业。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K****Y大众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旧210国道草沟大桥向南5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于此胡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甲无责任。

事故双方民事损害赔偿已调解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相关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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