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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2019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0时3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号为沪******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赵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向东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骑人力自行车沿赵重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在上述时间、地点与骑人力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事实及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颅崩裂,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4.上海市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检测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100%以上且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是事故的全部过错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准驾车型为A2,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悬挂牌号为沪******重型自卸货车已依法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7.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款证明、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涉案货车车主朱某某家属及驾驶员高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某家属支付补偿金,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

8.110事件单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并等候处置的情况。

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66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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