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4********,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系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物业保安,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街**胡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G****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津南区双港镇韵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津沽公路交口处时,其未开启右转向灯驾车向右转弯过程中,遇张某某驾驶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沿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人高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张某某所驾电动摩托车右侧后部,致张某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因为颅脑损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19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慈永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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