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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镇刘么管区**路**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未定期检验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R****8号、冀R****4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本市静海区新津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3公里300米处时,驶入对行车道,撞上沿新津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的冀R****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李某某),后被告人高某某所驾驶车辆又碰撞道路东侧护栏后侧翻,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护栏损坏。事故后,被告人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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