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9********,汉族,大专肄业,安徽**学院学生,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3公里5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载着刘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赵某某和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部损伤死亡。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现场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等;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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