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近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7月2日21时许,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沿26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前方行人孙某甲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车辆与孙某甲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车辆损坏,孙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46号、**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388号、**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566号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722120190000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连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99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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