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1996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津******中型普通货车,沿津保南线行驶至津保南线118km+300m任丘市天河宾馆路段时,与行人无名氏横过公路时发生相撞,致行人无名氏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后穆某某驾驶冀*****警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躺在地上的受伤行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穆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兵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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