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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捕前住高唐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2时25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P*****(桂K****)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台高速行驶至北京方向286KM+970M时,撞击由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鲁H*****帕萨特牌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鲁H*****帕萨特牌小型客车乘车人张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桥县医院急救站调度单、高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值班记录、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2.证人汤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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