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区**区**区**楼**号,住广宗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车豪爵牌摩托车,沿广宗县**村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段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许某某、郝某某相碰撞,造成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6日死亡,高某某、许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事故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2年,视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勃
检察官助理:贺丽洁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卷宗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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