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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宣化**饭店**,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村东****号,住宣化**饭店宿舍。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G J****”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宣化区广安路-永安街路口,拐小弯向东(左)转弯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两车左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9时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经宣化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宣化分局文证审查意见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意见,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2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不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诊断证明,情况说明,补充侦查回复,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2018年8月14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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