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J*****吉利牌轿车沿**河北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献县**乡**村路口东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付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死亡及电动三轮车上乘车人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到献县交警大队等候,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及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证据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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