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街**号**栋**单元**号,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井陉矿区中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纬路东口时,未避让行人,与由北向南推行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3日,经矿区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21日,张某某住院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20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心包脏层挫伤,继发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障碍和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
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李某某、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亚楠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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