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津C*****、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遵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宝线遵化市团飘庄乡洪水川村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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