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新泰市**镇**村,现住该村,货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JA****、鲁H****挂号货车和杨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钢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鉴定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车检照片;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