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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U10****号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洪泽区350省道43KM+820M处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袁某某(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维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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