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63********,土家族,小学文化,深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杨某某接替驾驶粤B*****号大型普通客车搭乘58人(核载57人)从广东省深圳市出发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在行驶途中,被告人高某某与杨某某未实际履行接驳(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备勤驾驶员上车继续执行驾驶任务,未完成接驳的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停车休息),次日2时后二人继续接替驾驶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次日4时30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辆行至二广高速2046公里85米处时,被告人高某某将车辆斜停在应急车道内,车辆尾部占用了部分行车道,准备更换驾驶员卡,以规避客运车辆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能超过2个小时的安全管理规定。刚好龚某某驾驶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此处,龚某某因查看GPS预警信息,未及时发现斜停在应急车道的粤B*****大型普通客车,导致驾驶车辆撞到客车靠行车道的左侧尾部,致死客车上乘客被害人龙某某(男,34岁)当场死亡,被害人何某某(女,45岁)、罗某某(女,10岁)、揭某某(男,16岁)、朱某某(男,52岁)、杜某某(男,47岁)、钟某某(男,34岁)受伤。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龚某某驾驶的货车事发当时车速为71-84km/h。经湖南省高速交警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未实际履行接驳,在2时至5时继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随意在应急车道停车,骑、轧行车道分界线,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龚某某驾车时查看车内GPS预警信息,未注意前方路况,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向高速交警自动投案。被告人高某某事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龙某某近亲属丧葬费5万元,再由深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2.9万元(丧葬费5万元从中列抵),被告人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龙某某近亲属的谅解。深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六名伤者医药费共计7.6970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车轨迹、谅解书、调解赔偿协议书、支付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龚某某、方某某、高绪前的证言;3.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车辆车速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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