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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红果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贵BAQ5**号小型轿车从**街道**方向沿**公路往**方向行驶,8时10分,行驶至**公路16km+600m(**街道**路段)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失控后占线行驶,导致该车右侧车身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前端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高某某电话报警。

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复合性损伤死亡。经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2020年2月21日高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531000元,现已支付293142.87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6月31日前支付,现已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身份证、抢救记录、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管理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高某某驾驶证、保险单及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某某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112号 )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司)鉴(法病)字〔2020〕9号检验报告、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川旭鉴【贵-盘】(2020)车鉴字第59号、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失控后占线行驶,导致车辆右侧车身与对向由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前端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事故,且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已部分赔偿死者家属,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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