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15时40分许,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牌照中大型拖拉机,装载超出机身的钢制方管,沿陆迎村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陆迎村屠宰场门口路段右转时,遇余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罗某某由东向南左转行驶,高某某货箱左侧装载方管前端撞击罗某某,后其车头左侧与三轮摩托车货箱左侧前部发生刮碰,造成罗某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97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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