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单元**室,现住万州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18 线由万州区长岭镇方向往五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18线1823Km处,在限速弯道路道超速行驶,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甩尾,车辆左后轮、左侧货箱及工具箱位置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左肺广泛挫裂伤、心包破裂、心脏破裂伴双侧胸腔积血及外伤性脾破裂伴出血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伴纵隔血肿及外伤性脾破裂伴出血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已支付两名被害人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家属精神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3.6116万元,保险公司已支付被害人谭某某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91.3884万元。高某某的行为已取得两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青
检 察 官 柯文俊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州区**宿舍(联系电话:137094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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