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号牌远山牌轮式挖掘机由垫江县澄溪镇民生大道往澄溪镇厚生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垫江县高速公路澄溪收费站转盘厚生大道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站在余某某停放的渝******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的陈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事故。经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其于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25日,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36666元,叶某甲、叶某乙、程某某赔偿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830000元,高某某取得陈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发还清单、交通事故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病理)[2019]45号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2019]T6-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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