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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街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吉A*****号黑色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展蕾幼儿园门前时,将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到,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头部、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严重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琰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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