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驾驶员,家住乐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赣*****挂车沿众高线由弋阳县方向往乐平市涌山方向行驶,行至众高线乐平市**村地段时,由于疲劳驾驶疏于观察,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程某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程某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在交警的追查下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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