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2********,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乡**队**号,现住个旧市**乡**村**分部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豫A****号轻型货车行至个旧市**乡**村委会**村路段时,车辆在行驶及倒车的过程中,左前轮与无人看管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的监护人李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向个旧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个旧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鹏华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个旧市**标段**宿舍,联系电话159784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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