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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8********,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期路**乡**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路**巷**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20时3分,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自市天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马路与民安路交叉路口对面处时(观宝酒店门口),其车辆与过马路的行人沓某某相撞,造成被告人高某某受伤,被害人沓某某重伤住院治疗后于2019年9月26日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沓某某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休克及代谢功能障碍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沓某某承担本次交谈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21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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