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许,高某某驾驶冀F****3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左转弯时,碰撞碾轧由南向北推着自行车过公路的刘某某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淑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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