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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许,高某某驾驶冀F****3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左转弯时,碰撞碾轧由南向北推着自行车过公路的刘某某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淑萍

2020年4月16 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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