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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6时5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为京******)沿北京市通州区京塘路出京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T0071号灯杆处(通州区张家湾镇福耀玻璃厂东侧),遇前方车辆减速停车,高某某在慢速道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驶入左侧快速车道,适有卢某甲驾驶中型厢士货车(车号为京******,内乘:孔某某、赵某某)同方向在快速车道内由后驶来,中型厢士货车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后部相撞,造成卢某甲、孔某某死亡,赵某某受伤。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车辆行驶路线图、死亡证明、称重单及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心电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李某甲、卢某乙、罗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况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处置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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