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楼***排**号,唐山****临时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被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7日20时42分,被告人高某甲某驾驶冀B3****小轿车载乘高某乙沿南堡开发区东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佳盈汽修门前时,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碰撞,致冀B3****受损,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105.6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急诊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警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丙、孟某某、高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得到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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