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皖DH****号小型轿车沿S2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省道220KM+959M处时,由于未仔细观察、未确保安全,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戚某某相撞,戚某某摔跌致对向车道后,因未立即抢救伤者致戚某某又被未确保安全由北向南行驶的金某某驾驶的皖NJ****号小型轿车以及胡某驾驶的豫N1****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继碾轧,致戚某某现场死亡及三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彦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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