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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日出生,族,高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XX挂号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高速口方向往XX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县某某村路段时,被告人高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自己驾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侧滑,致使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与相对方向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员:王利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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