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7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汽车(载妻子张某某)沿平度市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车辆侧翻,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日,张某某儿子高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高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和被告人身份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经过;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系因胸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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