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地德州市德城区**街道**路**号**号,住德州市德城区**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道路上,下车时未及时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致使骑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撞上该车驾驶室车门后倒地受伤,2019年11月2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高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德城区**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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