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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6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持证驾驶晋F****6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从朔州市区驶往平朔一矿途中,在行驶至平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12线48KM+800M处的刘家口村北路段时,与在道路上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电话。

2020年5月14日,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伍会研究,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玉凯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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